为了加强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1993)81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习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归国华桥、国外华桥、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眷属,下同)在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2.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确定之前,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不参加就业分配”的书面申请。
3.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在保证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原则上限定在假期),交纳押金后,视具体情况可申请出国(境)探亲。
4.在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同意在毕业前(包括毕业前的假期)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
二、收费标准
1.在校公费本、专科生或公费学习期间的退学的本、专科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
2.在校公费硕士研究生或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硕士阶段和本或专科阶段(无论本或专科是否在我校就读)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3.在校公费博士研究生或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和本或专科生阶段(无论本或专科、硕士是否在我校就读)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4.入学前参加工作的硕士或博士生,其工龄不再折算服务期,各类人员均以获取最后学历,参加工作起始时间为计算服务期的起点。
5.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的标准依据国家教委规定的当年的数额计算。
6.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并获准保留学籍一年的学生,复学后,学校退还交纳的培养费,但须向学校有关部门交纳所交费用的2%的手续费。
7.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的学生交纳押金的标准暂定为5000-10000元。视其在校时间长短而定。探亲学生若按期归校,押金退还本人,但须向学校有关部门交纳所交费用的2%手续费。
三、申请人须出具的材料
1.申请出国留学者,需出具国外或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许可证)、经济担保书及其它有关证件。
2.申请出国(境)定居者,需出具亲属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证件、以及有关国家同意定居(或移民)的证明等。
3.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者,须出具父母、配偶在国(境)外居住的有效证件、邀请信、经济担保及其它有关证件。父母、配偶在国(境)外短期工作,须出具父母、配偶原国内工作单位同意探亲的证明信。
四、审批程序
1.申请自费出国(境)的学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材料,自费出国(境)探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还需导师和教研室(或研究室)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或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校有关部门。
2.本、专科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申请呈交教务处;硕士、博士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申请呈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呈交学生工作处。各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获准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学生,凭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到校财务处办理交纳教育培养费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停学、退学或毕业离校等)。
4.获准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学生,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出具中外文成绩单,学生工作处出具有关公证材料,保卫处及有关院(系)、所负责政审,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为保证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学生出国(境)前注销户口,学生在办理政审手续时,应向保卫处交纳押金(1000元),待已确定其注销户口后,退还押金。
6.获准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出具缴费通知到计财处交纳押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停学和复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在校公费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由本人同时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本人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办理停学离校手续,领取保留学籍一年的证明。
2.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出国(境)前一年内,要求仍在校听课的,在办理停学离校手续时,须办理旁听手续并交纳旁听费,旁听成绩不记入出国中外文成绩单。若复学,其办理旁听的课程成绩可予以承认并记入本人的在校成绩单,但所收旁听费不退。
3.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一年内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到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凭省教育厅复学通知到校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办理复学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杂费。
六、退学
1.入学未满3个月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学生和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而不在学校办理手续的学生,不予保留学籍,一律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2.办理停学保留学籍者,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现有伪造文书证件的行为,则取消保留学籍的资格,给予退学处理;其它违纪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3.出国探亲、旅游的学生,逾期二周不归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押金作为学校教育培养费。
4.退学学生由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给予肄业证书及学习成绩单(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者,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和成绩单)。
七、档案、户口关系
1.办理停学手续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学生,出国(境)前,其档案、户口关系等可暂保留在学校,待取得签证后予以办理转出或注销手续。
2.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其档案、户口关系等转回家庭所在地。
3.已提出“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分配”书面申请并获准的应届毕业生,在同届同类毕业生离校派遣时未接到国(境)外录取通知书或签证的,其档案、户口等关系等可保留在学校一年,第二年转回家庭所在地,本人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手续。所收培养费不退。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