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规,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条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设新生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对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凡属高考统一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类别、比例和金额

1、新生奖学金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凡在高中阶段获国际、国家奥林匹克竞赛金、银、铜牌者,分别奖励10000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体育保送生中达到国家健将级运动员标准,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国家一级运动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参加国家级个人比赛获项目前三名者,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参加省级个人比赛获项目第一名者,一次性鼓励1000元/人。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只取最高奖。文艺类保送生参照体育类执行。

2、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5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

3、学年综合奖学金

(1)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根据学生每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统计,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

(2)学生综合奖学金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3%,2500元/人;二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7%,1000元/人;三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10%,700元/人,一、二、三等奖共占学生总人数的20%。

4、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与省特困优秀大学生评奖同步进行。具体的评奖人数、金额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确定。

5、单项奖学金

(1)社会工作优秀奖

凡热心于学校和社会公益事业,对校园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以及有意义的大型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主持人可获此奖、每年评选5‰人,奖励200元/人。

(2)创新奖

凡我校学生在国际、国家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分别奖1000元/篇、500元/篇、200元/篇;出版著作(须为第一作者),奖励1000元/本;科技发明创造并获专利(第一发明人),视其科研水平、专利价值,给予不低于1000元/项的奖励;参加全国“挑战杯”比赛入围作品奖励1000元/项;参加国际、国家及省级等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A、国际级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1500元/项;三等奖800元/项;

B、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C、省级一等奖,10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

集体奖按项目奖励,不重复奖。

(3)继续深造鼓励奖

学校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继续深造,凡被保送或报考本校研究生并被录取的优秀学生奖励500元/人。

(4)体育优秀奖

凡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单项名次奖励

①国家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奖励;

②省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③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破纪录者,另给予一个该级运动会第一名的奖励。

B、集体项目名次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5)文娱优秀奖

凡在省级以上文艺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可获此奖。

A、国家级个人奖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B、省级个人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C、集体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第五条 受校纪处分者,其基础学科专业奖学、学年综合奖学金、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受校纪处分者,对当年参评资格一律取消。

2、对受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月起取消其以上奖学金本学年未发部分。

3、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以上奖学金,并追回已发部分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中的社会工作优秀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开学时开始评定。继续深造鼓励奖一般在每年上学期期末进行,其他奖项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条例,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特别发放等级与标准。各院系学生工领导小组负责该院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定奖学金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群众评议及年级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

3、院、系学工组及有关部门初审呈报;

4、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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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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