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班主任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班级配备班主任,充分发挥他们教书育人的作用,是培育“四有”人才的有效措施。为实现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委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广大教师和干部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根据湘大人发[2004]18号文件《湘潭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暂行规定》的要求,教学单位的教职工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如果未曾担任过学生活动的辅导、指导工作,则必须担任一学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否则,不予评定高一级职称。
第二章 班主任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受学校委托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班主任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班主任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三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和聘任方式
第五条 班主任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 班主任选配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每学年聘任一次,可连续聘任。各学院应按照班主任任职条件,主要面向本单位在职教职工聘任兼职班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面向本校离退休教职工或面向社会招聘专职班主任。兼职班主任以管理两个自然班为限,专职班主任以管理四个自然班为限。各学院聘任班主任情况应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一节 教育职责
第七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人生观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激发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条 了解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要求,参加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岗位培训,经常深入班级、寝室与学生交流思想、联络感情,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寝室文明建设,组织好班级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安排好业余生活。